经济观察:中国如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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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9月20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五部门同时制定《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下称《操作办法》),对划转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中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0日介绍,《操作办法》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明确了相关企业的界定标准,规范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的划转操作;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明确了多元持股企业牵头实施单位的确定以及具体划转程序;关于划转工作办理,明确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完成时限、划转基准日确定、受限国有股权划转和承接主体入账标准等;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明确了承接主体与原国有股东责权利关系、划转国有资本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承接主体管理费用等具体问题;关于税费处理,明确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并规定了所得税处理方式;明确了划转工作如何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衔接等。

  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负责人介绍,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2018年,中国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陆续对50家中央企业和12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为正式实施划转奠定了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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